question-icon 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发生伤害该怎么处理?

我是一名驻外职工,最近在工作中不小心受伤了,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这种情况。我想了解具体的申请流程,还有责任该由谁来承担,以及能不能得到相应的赔偿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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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发生伤害,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如果职工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 派遣公司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倘若派遣公司不愿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也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派遣公司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后,劳动者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倘若派遣公司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医疗费应由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负责,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是外派到国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4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即按照当地或国内的标准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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