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是按工资总额还是总收入计算?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最近公司要发放职工福利费,但对于计算依据大家有争议。有人说按工资总额,有人说按总收入。我不太清楚到底该按哪个来算,想了解下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以免自己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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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的计算依据是个重要问题,下面我们就来详细说说。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工资总额和总收入的概念。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它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而总收入则更为宽泛,除了工资总额外,可能还包括一些非劳动报酬性质的收入,比如员工获得的外部奖金、偶然所得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及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明确提到是“工资薪金总额”,而不是总收入。也就是说,在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中,职工福利费通常是按照工资总额来计算的。 这么规定的原因在于,工资总额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它更能准确反映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企业的人力成本投入。而总收入包含了一些与企业日常劳动雇佣关系关联不大的收入项目,如果按照总收入来计算职工福利费,会导致计算结果不准确,也不符合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的立法本意。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不同企业可能会根据自身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薪酬政策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但从法律合规的角度来看,以工资总额作为职工福利费的计算依据是更为恰当和普遍的做法。企业应该按照规定准确计算和列支职工福利费,以避免税务风险和财务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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