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支出税收金额如何计算?


职工福利费支出税收金额的计算需要依据相关税收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来确定。首先,我们要明确职工福利费的概念。职工福利费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对于职工福利费支出,税收上允许扣除的金额是有限制的。 计算职工福利费支出税收金额的步骤如下:第一步,确定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这里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步,计算工资、薪金总额的14%。用第一步确定的工资、薪金总额乘以14%,得出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的上限。 第三步,比较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和上述计算出的上限。如果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小于或等于这个上限,那么实际发生额就是税收金额,也就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全额扣除;如果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了这个上限,那么税收金额只能按照上限来确定,超出部分不得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例如,某企业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为100万元,那么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上限就是100×14% = 14万元。如果该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为12万元,由于12万元小于14万元,那么税收金额就是12万元;如果该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为16万元,超过了14万元的上限,那么税收金额只能是14万元,超出的2万元不能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