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举些缔约过失责任的例子吗?
我和别人谈合作,在合同还没签成的时候对方做了些事儿,让我遭受损失。我不太确定这是不是缔约过失责任,想了解下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具体例子,这样好对照我的情况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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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商量签合同的阶段,一方不遵守诚信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就要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下面我们通过具体例子来详细说明。 比如,甲企业假意与乙企业进行合作谈判,其真实目的是为了拖延乙企业与其他企业合作,以此来让自己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在长时间的谈判过程中,乙企业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可最后甲企业却突然终止谈判,不与乙企业签订合同了。这种情况下,甲企业就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要对乙企业的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再比如,丙要卖房子给丁,丙明明知道房子的屋顶有严重的质量问题,下雨就会漏水,但在和丁谈买卖的时候,故意隐瞒了这个重要事实。丁基于对丙的信任,为了这次购房做了很多准备,还推掉了其他购房机会。结果签合同后发现房子有问题,丁遭受了损失,此时丙就要因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戊和己商量合作开公司,在前期筹备阶段,双方约定好了各自的职责。己按照约定投入资金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可戊却毫无理由地突然退出合作,让己之前的投入打了水漂,这种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戊也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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