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效力待定有哪五种情形?

我在处理一些合同事务时,听说了效力待定这个概念。不太清楚具体有哪五种情形属于效力待定,想知道在实际的法律应用中,这五种情形是如何界定的,遇到这些情况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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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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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第一种情形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订立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第二种情形是无权代理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三种情形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如果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四种情形是债务承担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承担行为,效力待定。 第五种情形是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若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那么合同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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