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四要件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以下详细介绍它的四个构成要件: 第一,主体要件。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这里的公司一般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则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公司、企业之外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例如,在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的员工,就可能成为该罪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只有这些特定单位的人员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第二,主观要件。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仍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某公司员工故意虚报费用,将多报的费用据为己有,其主观上就是出于非法占有的故意。 第三,客体要件。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这里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对其财产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职务侵占行为正是对这种权利的侵害。例如,公司的办公用品、资金、知识产权等都可能成为该罪侵犯的对象。 第四,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担任职务赋予的职权或者因从事一定的工作而产生的便利条件。比如,会计利用自己掌管财务的便利,私自挪用公司资金;销售人员利用经手货款的便利,将货款据为己有等。同时,侵占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职务侵占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