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租赁增值税是怎样规定的?
我是一般纳税人,有不动产用于租赁。我不太清楚在增值税方面有什么规定,比如税率是多少,有哪些优惠政策,纳税申报流程是怎样的。希望能了解一下这方面详细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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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租赁增值税的相关概念。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对于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租赁来说,就是对其租赁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征收的增值税。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这里的“取得”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如果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则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9%)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例如,某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6月出租2019年5月取得的不动产,租金收入为100万元(不含税),那么其销项税额就是100×9% = 9万元。 在纳税申报方面,一般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预缴税款的计算也根据不同的计税方法有所不同。简易计税方法下,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 + 5%)×5%;一般计税方法下,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 + 9%)×3%。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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