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次修改有哪些亮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次修改带来了诸多亮点,极大地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首先是完善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在当今数字化时代,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日益严重。修改后的消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这意味着商家不能随意收集和使用我们的个人信息,必须得到我们明确的许可。同时,经营者还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如果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通知消费者。这一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条款,为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其次,强化了网络购物等非现场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购物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常见的消费方式,但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地位。修改后的消法赋予了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也就是说,除了一些特殊商品外,消费者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一规定让我们在网络购物时有了更多的“后悔权”,降低了购物风险。依据该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此外,还加大了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这一规定大大提高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有力地遏制了欺诈行为的发生,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让消费者在遭遇欺诈时有了更强大的维权武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