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是为了规范契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要点。 契税的定义和征收范围: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根据《契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契税税率:《契税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契税的减免情况:《契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缴纳:《契税法》第九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将无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