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如何推动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的?


民法典推动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完善体现在多个重要方面。首先,在责任认定上更加清晰合理。医疗损害责任认定是赔偿的基础,民法典明确了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比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就强调了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当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时,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让责任的划分更加科学。 其次,在赔偿范围和标准上有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多项费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使得这些赔偿项目更加明确和细化,保障了患者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例如,对于因医疗损害导致的后续治疗费用,患者也有权利要求赔偿,这让患者在医疗损害后的经济损失能得到更全面的弥补。 再者,在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方面给予了更有力的保障。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这一规定让患者能够充分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方案,避免因不知情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害。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导致患者损害,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从源头上减少了医疗损害的发生概率,也为患者索赔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另外,在证据规则方面也有优化。医疗纠纷中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往往是关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使得患者在举证责任上相对减轻,例如在一些特定情形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患者举证难的问题,让患者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更有机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