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如何规定有关侵占不动产的?
我家的房子被别人占了,对方说他有使用的权利,但我有房产证。我不太清楚在民法典里,对于侵占不动产是怎么规定的,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希望能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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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侵占不动产是一种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所谓不动产,简单来说就是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像房屋、土地等都属于不动产。而侵占不动产,就是指未经不动产权利人的同意,非法占有、使用或者控制他人的不动产。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这意味着,如果有人侵占了你的不动产,你作为权利人有权要求对方把不动产归还给你。比如说,别人没有经过你的允许就住进了你的房子,你可以依据这条法律要求他搬出去,返还房子的占有。 同时,《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如果因为他人侵占你的不动产给你造成了经济损失,比如房子被侵占期间你无法出租获得租金收益,或者房屋被损坏需要维修等,你可以要求侵占人赔偿这些损失。 在遇到侵占不动产的情况时,首先你要收集好能够证明你是该不动产权利人的证据,比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然后可以先尝试和侵占人协商,要求其返还不动产并赔偿损失。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强制侵占人返还不动产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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