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如何进行理论阐述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单来说,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其就业,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从目的角度来看,设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主要目的是推动社会各用人单位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残疾人作为社会的一部分,他们同样具备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由于身体或其他方面的障碍,在就业市场中面临诸多困难。通过征收保障金,可以激励用人单位为残疾人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让他们能够融入社会,实现自身价值,同时也体现了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公平对待。 在计算方式上,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例如,某地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为1.5%,某企业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为200人,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为1人,该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万元。那么该企业应缴纳的保障金年缴纳额 =(200×1.5% - 1)×5 = 10万元。 在征收管理方面,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对于保障金的使用,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包括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支出;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等方面。总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