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是如何规定相关劳动争议问题的?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是为了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而作出的解释。 首先,在社会保险方面,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意味着要是单位没给你办社保,且没办法补办让你享受相应待遇,你要求赔偿损失,法院是会管的。 其次,关于企业改制引发的争议,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也应予受理。也就是说企业自主改制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劳动者可以通过法院来解决。 再者,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同样应予受理。这保障了劳动者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获取加付赔偿金的权利。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的用人单位主体问题也有规定。如果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若该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最后,在仲裁裁决后续处理上,如果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相关概念: 劳动争议: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为工作权益、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各种和劳动相关的事情产生的纠纷。 加付赔偿金:是在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时,除了要支付原本应付的款项之外,额外要支付给劳动者的赔偿金额。 仲裁裁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纠纷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