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读劳动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这部司法解释意义重大。首先,它便于劳动者准确理解法律规定来依法维权;其次,能让各级法院准确把握司法尺度,促进司法公正;再者,规范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处理程序,推动裁审衔接;最后,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在受案范围方面,其中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社会保险争议涉及用人单位、劳动者、社保经办机构三方主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社会保险费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而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与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因社会保险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比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可能是入职时未及时办理登记开户或接续手续,漏缴社保费,或者离职时未按时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等情况。在社保经办机构不能补办的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在此期间发生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情况就不能享受相应社保待遇,像工伤医疗费、生育津贴、失业保险金等无法领取。 另外,对于劳动报酬争议(如工资、加班工资等)、解除劳动合同争议(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争议等劳动争议案件,这部司法解释也都有着相应的规定和指引。它针对各地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存在的普遍问题,弥补了法律的一些不足,解决和澄清了部分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相关概念: 劳动争议: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依法收取社会保险费,并按照规定支付保险待遇的主体。 裁审衔接:是指劳动争议仲裁与法院审判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的相互协调和配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