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子是怎么判的?


在离婚案件中,房子的判决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通常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归属和分割方式。 首先,如果房子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并且登记在该方名下,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该房子仍归这一方所有,不会进行分割。比如,男方在结婚前自己全款买了一套房,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离婚时这套房子就属于男方个人。 其次,若房子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一般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例如,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离婚时双方先协商房子的归属和补偿问题,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判决。 再者,对于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比如,男方婚前付首付买了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归男方,但男方要对女方就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给予补偿。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父母出资购房。如果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