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用农民承包的土地怎样才是合法的?


政府征用农民承包的土地,合法征用需要满足多个方面的要求。 从实体要件来看,首先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共利益一般是指涉及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需求,例如建设军事设施、大型交通基础设施(铁路、公路等)、水利工程、公共卫生设施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目的,政府才有权征用农民承包的土地。 其次,要给予合理补偿。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是为了安置因征地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土地上的建筑物、农作物等的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从程序要件来讲,政府需要经过一系列法定程序。第一步是发布拟征地公告,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第二步是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同时对征地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第三步是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听证。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四步是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第五步是落实补偿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最后,依法申请征收土地。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征地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