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男女离婚房子怎么判?


在民法典中,男女离婚时房子的判决会依据多种情况进行判定。 首先,我们来看看房子是婚前购买的情况。如果是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子,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这套房子通常被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比如小李在结婚前自己全款买了一套房,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离婚时,这套房子还是小李的。 要是一方婚前付了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且房子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例如小张婚前付首付买了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和妻子共同还贷,离婚时如果协商不成,房子可能归小张,但小张要给妻子相应的补偿。 而对于婚后购买的房子,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比如小王和小赵婚后买了房,离婚时两人先协商,如果协商不好,法院会综合各种因素来判决。 此外,如果房子是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要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