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如何处理的?


劳动仲裁是一种解决劳动纠纷的法律途径,它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劳动仲裁的处理流程。 首先是申请阶段。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任何一方都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等事项。这里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以及第二十八条关于仲裁申请的规定。 接着是受理环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会决定是否受理。如果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就会通知申请人;若不符合,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然后进入审理阶段。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会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需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之后仲裁庭会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庭会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调查事实,出示证据等。 最后是裁决阶段。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会先行调解。如果调解达成协议,仲裁庭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会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书作出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这一系列规定都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条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