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实际是如何执行的?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听说《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对工作时间有规定,但不清楚实际中是怎么执行的。我想知道企业得按啥标准来,会不会存在不执行的情况,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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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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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避免劳动者因过度工作而损害身体健康。 从执行角度来看,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此规定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也就是说,在一般的工作安排中,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长不应超过八小时,每周累计的工作时间不应超过四十四小时。这是法律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例如,常见的朝九晚五工作模式,每天工作时长通常为八小时左右,每周工作五天,累计四十小时,就符合该条法律规定。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存在特殊情况导致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时。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比如企业订单激增,需要加班赶工,此时就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来安排加班,但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没有按照标准工时制度安排工作,也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所以,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此外,劳动者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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