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应付的总价是多少呢?
最近在和别人签合同,涉及到定金的问题。不太清楚定金应付的总价有没有什么限制,想了解下在法律上,定金到底该付多少,是随意定还是有明确标准,担心自己多付或者付少了会有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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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应付的总价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有明确的法律限制,即最高不能超过主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是担保的一种方式。通俗来讲,就是为了保证合同能顺利履行,先给对方一部分钱,如果后续按约定履行了,这部分钱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要是没按约定履行,就会有相应的惩罚,也就是定金罚则。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比如说,签订一个房屋买卖合同,总价100万,那么双方约定的定金最多只能是20万,如果约定了30万定金,那么超出的10万不具有定金的效力,也就是不适用定金罚则。 相关概念: 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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