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社保的工伤伤残补助如何计算?


在探讨未交社保的工伤伤残补助计算之前,咱们先明确一些基本概念。工伤伤残补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身体残疾时,依法获得的经济补偿。当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保时,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就转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接下来看看工伤伤残补助具体的计算方式。工伤伤残补助主要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是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倍数发放。例如,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伤残津贴方面,对于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来说,这两项补助金是在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支付。比如,在某些地区,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总之,未交社保的情况下,工伤职工的权益依然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有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工伤伤残补助。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职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