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违约该如何维权?


当遇到购房合同违约的情况时,我们可以通过多种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违约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就为我们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当发现对方违约后,第一步是要保留相关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购房合同本身,它详细记录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付款凭证,比如定金收据、转账记录等,能证明你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还有与对方沟通的记录,像短信、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这些可以证明对方违约的事实以及双方就此事的沟通情况。 接下来,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合适的维权方式。如果我们希望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也就是按照合同约定把房子卖给我们,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有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等情形除外。如果不存在这些除外情形,我们就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已经不太现实,或者我们认为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更合适,那么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例如,因为对方违约导致我们错过购买其他合适房子而产生的差价损失等。我们可以先与违约方进行协商,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协商不成,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判决赔偿的具体金额。 此外,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所以,我们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但如果违约金过高或过低,都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