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没有阳台该如何维权?
我家的拆迁房交付后,发现没有阳台,和当初协议里说的不一样。这对居住体验影响挺大的,我想知道这种情况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什么途径解决这个问题比较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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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遇到拆迁房没有阳台的情况时,首先要明确这可能涉及到合同违约的问题。合同违约简单来说,就是签订合同的一方没有按照合同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拆迁方与被拆迁方会签订相关的拆迁安置协议,这个协议就相当于一份合同,双方都要按照里面的条款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如果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房屋带有阳台,而实际交付的拆迁房没有阳台,拆迁方就构成了违约。 遇到这种情况,您可以先尝试与拆迁方进行协商。您要带着拆迁安置协议,和拆迁方说明情况,要求他们按照协议内容进行整改,比如为房屋增加阳台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协商解决是比较温和的方式,有可能较快地解决问题。 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考虑向相关部门投诉。比如当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迁管理部门等,这些部门对拆迁安置工作有监管职责,他们可以对拆迁方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要是投诉也没有达到您期望的结果,您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也就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您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比如拆迁安置协议、房屋现状的照片等,来证明拆迁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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