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前发生工伤的工伤待遇该怎么赔偿?


退休前发生工伤,其赔偿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首先,工伤认定是关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是单位没按规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申请。 赔偿项目及承担方如下: - 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等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 -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 康复治疗费: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辅助器具的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可延长至2年 。 - 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还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如果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大部分赔偿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一部分,单位承担一部分;若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也将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员工可以先与单位友好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