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同违约时中介费该怎么处理?

我签了一份合同,现在对方违约了,当时还交了中介费。我不太清楚在这种合同违约的情况下,之前交的中介费该怎么处理,是能退给我,还是有其他的处理方式呢?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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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违约的情况下,中介费的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下“中介费”。中介费就是在中介合同中,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委托人支付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如果中介人已经促成合同成立,按照法律规定,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也就是说,在合同正常成立的情况下,中介人完成了自己的主要义务,委托人就需要支付中介费。 然而,当出现合同违约的情况时,如果违约并非是因为中介的过错导致,那么中介已经促成合同成立,就有权收取中介费。例如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买方因为自身原因违约不买了,但中介已经尽到了提供信息、促成交易等义务,这时中介还是可以按照约定拿到中介费。 但要是中介存在过错,比如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等情况,导致合同违约,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不仅可以不支付中介费,如果还有其他损失,还可以要求中介进行赔偿。 如果合同没有成立,并且不是因为中介的原因,那么中介不能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这在《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有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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