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进项税转出怎样认定造成税款损失?

我在处理公司税务时遇到了进项税转出的问题。不太清楚在进项税转出的情况下,怎样才算是造成了税款损失。我想知道认定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有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来判断呢?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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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项税转出
  • #税款损失认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进项税转出”和“造成税款损失”这两个概念。进项税转出,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原本是可以用来抵扣销项税额的,但由于某些原因,这些进项税额不能再抵扣了,需要从进项税额中扣除。而造成税款损失,就是因为某些行为导致国家应收的税款减少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的虚假计税依据就可能涉及到不合理的进项税转出从而造成税款损失的情况。 在认定进项税转出是否造成税款损失时,通常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看是否存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转出情况。比如,企业将原本用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项目,错误地进行了转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把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可以抵扣的项目也进行了转出,这就可能造成税款损失。 二是看转出的金额是否准确合理。企业需要准确计算进项税转出的金额,如果计算错误,多转出了进项税额,就会导致企业少缴纳增值税,从而造成税款损失。例如,企业在计算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转出时,没有按照规定的公式准确计算,导致多转出了税额。 三是看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如果企业是故意通过不合理的进项税转出操作来少缴税款,这无疑是造成了税款损失,并且这种行为还可能构成偷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认定进项税转出是否造成税款损失,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且要依据相关的税法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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