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离婚案里双方债务如何认定?


在离婚案件中,准确认定双方债务至关重要,这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各自的财产权益,也会对离婚后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离婚时夫妻债务的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简单来说,就是为了维持家庭的正常生活、日常开销而产生的债务,例如购买生活用品、支付子女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双方一起签字向银行贷款用于购买家庭住房,这笔债务就是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举个例子,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借款用于个人的赌博等非法活动,这笔债务就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赌博是违法行为,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然而,如果一方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生意,虽然是以个人名义借的,但由于是为了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那么这笔债务就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实践中,对于夫妻债务的认定往往需要综合多方面的证据来判断。例如,借款的用途、款项的流向、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应该对家庭财务状况有一定的了解和沟通,避免因债务问题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也应当谨慎审查借款的用途和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准确认定夫妻债务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