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权该如何行使?

我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别人欠我钱一直不还,听说我有留置权。但我不知道该怎么去行使这个留置权,是直接把对方东西扣下就行,还是有其他要求和步骤呢?我特别想弄清楚这个问题,避免自己因为不懂法而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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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这表明行使留置权需要满足几个条件。 首先,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里的合法占有是指通过正常的合同关系、交易等方式占有,比如运输合同中,运输公司对托运的货物的占有;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占有等。如果是通过非法手段占有他人动产,是不能行使留置权的。 其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也就是说债务的履行期限已经到了,而债务人仍然没有还钱或者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才有行使留置权的基础。 再者,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例如,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未支付运费,运输公司就可以留置托运的货物,因为货物的运输和运费的支付是基于同一个运输合同法律关系。 当满足这些条件后,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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