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电费加了公用地方照明费该如何解释?
我交电费时发现物业在电费里加了公用地方照明费。我不太理解为啥要这么算,这部分费用合理吗?是怎么算出来的呢?我想了解一下物业这么做有没有相关依据,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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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物业电费中加入公用地方照明费该如何解释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相关的基本概念。公用地方照明费,指的是小区内公共区域如楼道、电梯间、小区道路等地方的照明所产生的费用。这些区域并非属于某一个业主单独使用,而是供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 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一般来说,物业服务合同会对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以及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公用地方照明费包含在物业收取的费用中,那么物业将其加入电费进行收取是有合同依据的。 另外,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公用地方照明属于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范畴,所以其费用是合理存在的。 不过,物业在收取这部分费用时,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也就是说,物业需要向业主公开公用地方照明费的具体计算方式和收费标准。比如,要说明是按照实际用电量分摊,还是按照一定的固定金额收取等。并且,所收取的费用应该与提供的照明服务水平相匹配。如果物业没有做到这些,业主有权要求物业进行解释和说明。 如果业主对物业收取公用地方照明费存在疑问或者认为不合理,可以先与物业进行沟通,要求其出示相关的收费依据和计算明细。若沟通无果,业主还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进行协商。此外,也可以向当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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