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交税款的增值税发票如何作废?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增值税发票作废的基本概念。增值税发票作废,简单来说就是让这张发票失去效力,不再具有原本的纳税和记账等功能。 对于已交税款的增值税发票能否作废,要分情况来看。一般情况下,在开具当月发现错误且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直接作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如果已交税款的发票符合上述条件,那么在开票系统中找到对应的发票,点击作废按钮,然后在纸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即可。 但要是不符合上述当月作废条件,就不能直接作废了。这种情况下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来冲减原来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之后,按照正确的金额和内容重新开具发票。这样通过一正一负的操作,实现对已交税款发票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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