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作废该怎么操作?


增值税发票作废的操作会因发票类型、开具时间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常见的操作方法和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我们要了解发票作废的定义。发票作废是指在开具发票后,因为各种原因(如开票信息错误、交易取消等),需要将已经开具的发票进行无效处理,使该发票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是在开具当月发现错误,处理相对简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所以,当月作废普通发票,您只需在开票系统中找到该张发票,点击“作废”按钮,然后在纸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妥善保管即可。 但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就稍微复杂一些。同样是当月发现有误,且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在开票系统中操作作废后,也要在纸质发票上注明“作废”。 要是发票跨月了,不管是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都不能直接作废。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开具红字发票时,要在开票系统中填写红字发票信息表,经税务机关校验通过后,再开具红字发票。而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冲红,需要购买方或销售方在开票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如果购买方已将发票用于申报抵扣,由购买方填开信息表;如果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也由购买方填开信息表;若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由销售方填开信息表。经税务机关校验通过后,销售方凭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