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怎么证明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我现在和一家单位存在合作,但是不太确定我们之间到底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我想知道具体从哪些方面可以清晰地证明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比如需要哪些关键证据或者符合哪些特征就能确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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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证明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从主体方面来看。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比如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而劳务关系主体不特定,提供劳务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例如,个人请另一个人帮忙完成自家房屋装修,这就是典型的双方均为自然人的劳务关系。 其次,从关系的性质来看。劳动关系具有隶属行,即劳动者要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比如需要遵守单位的考勤制度、工作流程规范等。而劳务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例如,某作家为出版社撰写稿件,出版社对作家的创作过程一般不会进行过多干涉,作家可自行安排创作时间和方式,这体现了双方平等、无隶属关系的特点。 再者,从关系的稳定性来看。劳动关系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工资支付也具有稳定性,一般是按月定期支付。而劳务关系具有临时性、不稳定性,工资支付有可能是按次、按任务等。比如,单位长期雇佣员工并按月发放工资,这是劳动关系;而临时请人搬运货物,完成搬运任务后一次性支付报酬,这就是劳务关系。 然后,从待遇方面来看。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了定期得到劳动报酬外还享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待遇,如社会保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一般只涉及劳动报酬问题,无社会保险等其他待遇。例如,正式员工有五险一金等福利,而兼职人员通常只有劳务报酬。 最后,从法律调整方面来看。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典》调整。在认定时,若双方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且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就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反之,若双方是平等主体,基于约定提供一次性或特定劳务并获取报酬,更倾向于劳务关系。 在实际证明过程中,一些相关凭证也能辅助判断。比如劳务关系中可能存在的劳务合同、按次或按任务结算的报酬支付记录等;而劳动关系中常见的有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招工招聘记录、考勤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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