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中离婚时如何提供住房?
我和伴侣正在办理离婚,涉及住房分配问题。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尤其是司法解释里,对于离婚时提供住房是怎么规定的。是双方都有权利获得住房保障,还是有一方要给另一方提供住房呢?想了解具体的规定和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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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住房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方面,相关司法解释对离婚时住房的处理有一系列规定。首先,要明确一个重要概念——“居住权”。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生活困难,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无住处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这里说的给予适当帮助,就可能涉及到提供住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虽然这条主要说的是财产分割协议的撤销,但也体现了对于离婚财产包括住房分配要公平合理的原则。 而对于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情况,属于生活困难。另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是说,提供住房帮助可以是让困难方在一定期限内居住该房屋,也可以直接将房屋所有权给予困难方。 此外,如果住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一般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有利生产和方便生活等原则。如果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比如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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