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如何补办房产证过户手续?
我之前房产证没办理过户,现在想补办过户手续。但不太清楚具体要怎么做,担心自己准备的材料不对或者流程搞错,想知道在民法典的规定下,补办房产证过户手续到底该怎么操作,有哪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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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框架下补办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分两步走,先补办房产证,再办理过户。 补办房产证时,产权人要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房屋档案馆。在档案馆填写补证申请及保证书,然后把档案中的房屋图纸文件进行复印,档案馆会开具房屋权属查询证明。接着,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之后前往房管局申请办理补证。 法律依据在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该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若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登记机构要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同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表明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这就明确了房产证补办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完成房产证补办后,就可以持房产证至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需要准备一些材料,如双方身份证、房屋买卖合同、婚姻状况证明、房屋核档证明、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房地产权利证书以及其他房屋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复印的材料等。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第二百一十一条指出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相关概念: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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