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签合同该怎么签字?


房屋拆迁签合同签字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首先,明确签字主体。拆迁协议上一定要有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的部门盖章,或者是该房屋征收部门的负责人的签章;同时需要被拆迁的房屋产权人的签章;一般还需要用地方、建设方以及当地政府盖章。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当涉及房屋拆迁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合同才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关注合同内容。合同中要对赔偿形式、赔偿款金额、付款方式和时间、安置房屋大小位置楼层、搬家过渡方式和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清楚。比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这些补偿相关内容要在合同中体现。 再者,签字流程方面。合同一般要用省、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印好的版本。签好之后,要提交给拆迁部门备案,也可以去公证处做公证,以增强合同的证明力。 另外,有一些特殊情况要留意。如果要拆的房子是别人代管的,且代管人是拆迁部门,那么这份补偿、安置协议就得经过公证处公证,还要做证据保全。并且要把原来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者使用证明交给拆迁方,让他们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在签字时,还有一些注意事项。比如空白协议不能签,要是签了空白协议,征收方可能随意填写内容,与当初协商的补偿相差很大,后期维权困难。同时,违约责任一定要明确,要在合同中明确补偿方式的期限,以及双方的义务和责任,避免出现安置房面积不符、货币补偿款不发放等问题却无法追究责任的情况。 相关概念: 房屋征收部门: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的部门。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在房屋拆迁中,如果代管人为拆迁部门时,为保证协议的真实性等,会进行证据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