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怎样解除劳动关系?
我现在处于试用期,感觉这份工作不太适合我,想解除劳动关系,但又不知道该怎么做。也不清楚公司在试用期解除和我的劳动关系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我想了解一下试用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方式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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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需要区分是劳动者提出还是用人单位提出,二者的法律规定和要求有所不同。 首先来看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如果你是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天告知单位你要离职,三天之后就可以合法地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单位的批准。这种规定给予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一定的自由选择权,让劳动者可以在初步了解工作内容和环境后,决定是否继续这份工作。 然后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要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并且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不符合这些条件。例如,用人单位不能仅仅以自己的主观判断就认定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需要拿出诸如工作成果不达标、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等客观证据。 此外,如果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况,用人单位也可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总之,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都要遵循法律规定,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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