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勾选非本人意愿离职有什么影响和规定吗?
我在办理社保的时候,工作人员让勾选离职原因,我选了非本人意愿离职。我不太清楚这样选会有啥后果,也不知道符不符合规定。我就想知道这么勾选对我以后的社保待遇、找工作之类的会不会有影响,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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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非本人意愿离职”这个概念。非本人意愿离职指的是劳动者并非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比如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等情况都属于非本人意愿离职。 在社保方面,非本人意愿离职有着重要的意义。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所以,如果在社保勾选非本人意愿离职且符合其他条件,就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这能在失业期间为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真实的非本人意愿离职情况才能勾选。如果故意虚假勾选,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以后找工作,一般情况下正常的非本人意愿离职记录不会有负面影响。但如果新单位询问离职原因,应该如实说明情况。如果虚假勾选情况被新单位知晓,可能会影响新单位对求职者诚信度的评价。 总之,社保勾选非本人意愿离职需要基于真实情况,符合规定的非本人意愿离职可以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但虚假操作会带来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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