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改变用途时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在探讨固定资产改变用途时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进项税额转出的概念。进项税额转出指的是企业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等原本用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但由于后来用途发生改变,用于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此时就需要将之前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当固定资产改变用途,从原本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转变为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时,就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具体的计算方法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对于固定资产,如果是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那么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是既用于可以抵扣项目又用于不得抵扣项目,按照规定其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无需转出。例如,企业购买的一辆汽车,既用于应税项目的运输,又用于职工福利接送,这种情况下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但如果这辆汽车后来专门用于职工福利接送,那就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了。 所以,固定资产改变用途时是否需要转出进项税额,关键在于改变后的用途是否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企业应准确判断,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以避免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