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固定资产,原本是用于生产经营的,现在打算将部分用于集体福利,不知道这种情况下,之前这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还能不能抵扣,不太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想问问到底能不能抵扣,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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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时,首先要明确进项税额抵扣的基本概念。进项税额抵扣,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时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可以在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时进行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当固定资产专门用于集体福利时,其对应的进项税额是不能进行抵扣的。 不过,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固定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集体福利等不得抵扣项目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这是因为这类固定资产有用于可抵扣项目的部分,为了简化操作和公平税负,允许全额抵扣。 企业需要准确核算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如果一开始购入固定资产时,是用于可抵扣项目,之后又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那么需要按照规定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具体的计算方法,可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所以,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要根据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情况来判断,同时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税务处理,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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