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间被扣300元,剩余2400元工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我在实习期间,公司扣了我300块钱,最后只发了2400。我不太清楚这样做合不合法,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看,实习工资扣除一定金额后剩下2400元是不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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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实习期间工资扣除是否合法的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实习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学生的毕业实习,这通常是学校教学计划的一部分,由学校统一安排到企事业单位进行实践学习,这种实习本质上并非劳动关系,而是教学实践活动。另一种是就业实习,即已经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毕业生,以就业为目的到用人单位实习,这种情况下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如果是毕业实习,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实习报酬作出明确规定,一般是由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实习协议,按照协议来确定报酬及扣除款项等事宜。如果实习协议中明确约定可以扣除300元,且剩余2400元不违反当地对于实习报酬的合理标准,那么这种扣除通常是被允许的。 若是就业实习,由于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工资待遇就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才可以扣除工资,比如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所以,如果用人单位扣除300元没有合理依据,就属于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同时,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你可以查询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2400元低于该标准,那么单位支付的工资就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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