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点利益归于被告是否适合中国法律?
我在了解法律知识时,看到了‘疑点利益归于被告’这个说法。我想知道在咱们中国的法律体系里,这个原则是否适用呢?它在实际的司法审判中又起到怎样的作用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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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通俗来讲,就是当在案件中存在一些事实不清楚、证据不明确的疑点情况时,应该作出对被告有利的判定。这一原则体现了在司法审判中保障人权、避免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的理念。 在中国法律里,虽然没有直接明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这样的表述,但在一些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是有体现该原则精神的。 在刑事诉讼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根据该法第五十五条,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证据达不到这样的标准,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疑点,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这其实就是“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的体现,比如在某起盗窃案件中,指控被告人实施盗窃的证据只有证人的模糊证言,没有其他直接证据,且证人证言存在前后矛盾之处,无法排除合理怀疑,那么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在民事诉讼中,虽然证明标准相对刑事诉讼较低,但也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证据不足,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不会支持其主张,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在事实存疑时作出相对合理判定的精神。例如,甲起诉乙归还借款,但甲仅提供了一张有涂改痕迹的借条,没有其他转账记录或聊天记录等佐证,此时法院很可能不会支持甲的诉求。 综上所述,“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精神在中国法律的多个领域都有所体现,它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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