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约定分公司住所地管辖是否有效?

我和一家分公司签了合同,合同里约定发生纠纷由分公司住所地的法院管辖。现在真有纠纷了,我有点担心这个约定管不管用,不知道在法律上这种约定分公司住所地管辖到底有没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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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约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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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约定分公司住所地管辖是否有效,我们需要从几个方面来分析。首先,要明白管辖的概念。管辖就是指在发生纠纷时,哪个法院有权来处理这个案件。在合同纠纷里,当事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约定管辖法院,这在法律上叫做协议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其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有一定的经营活动和办事场所。如果分公司住所地属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那么约定分公司住所地管辖通常是有效的。例如,合同的履行、签订等行为和分公司住所地有密切关系,这种情况下的约定管辖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不过,如果这个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的规定,那就是无效的。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来确定不同级别的法院受理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专属管辖则是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比如,涉及不动产纠纷的案件,法律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若约定分公司住所地管辖违背了这种专属管辖,该约定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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