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是否有效?

我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里有约定劳动争议的管辖地,但我最近和公司发生了劳动纠纷,不知道这个约定管辖有没有效。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劳动争议约定管辖到底合不合法,会被法院认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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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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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中,预先约定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由某一特定法院进行管辖。 在一般民事合同中,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然而,劳动争议具有其特殊性。 劳动争议适用特殊的管辖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在诉讼阶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见,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主要是由法律明确规定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相关机构,目的是为了方便劳动者维权,保障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的权益。所以,劳动争议中约定管辖一般是无效的,它不能排除法律规定的法定管辖。这样能避免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通过约定管辖给劳动者维权制造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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