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以第三方名义与公司开展合作是否合法?


在法律层面,员工以第三方名义与公司开展合作是否合法,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竞业限制”和“忠实义务”这两个法律概念。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忠实义务则是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应当对公司尽到忠诚的责任,不得为了自己的私利而损害公司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如果员工所在公司与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并且该第三方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那么员工以第三方名义与公司开展合作就很可能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如果员工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以第三方名义与公司开展合作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就违反了忠实义务,公司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即使公司没有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员工的这种行为如果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比如利用了公司的商业秘密、资源等,也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员工也可能需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员工以第三方名义与公司开展合作时,需要先查看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确保自己的行为不违反相关规定,避免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