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以个人名义接活公司履行有什么法律后果?


在员工以个人名义接活而由公司履行的情况中,会涉及一系列法律问题和后果。首先,从合同相对性的角度来说,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当员工以个人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接活时,在形式上该员工就是合同的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所以一旦合同成立,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原则上就由该员工承担。 然而,如果是公司来实际履行该业务,这可能会被认定为债务加入或者是委托关系等不同情形。若构成债务加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也就是说,公司加入进来后,与员工一起对该业务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认定为委托关系,即员工受公司委托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从劳动关系角度来看,员工这样的行为可能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禁止员工以个人名义在外承接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活,那么公司有权依据规定对员工进行处理。同时,若该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还可以要求员工进行赔偿。此外,如果涉及到商业秘密等问题,员工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