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福利费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我公司购买了一批用于员工福利的物品,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发票上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我担心如果处理不当,会导致税务风险,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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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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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收法律规定里,关于福利费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有明确的要求。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原本是用于可抵扣项目,但后来由于某些原因,不能再进行抵扣了,这时候就需要把之前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除。 对于福利费相关的进项税额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企业将购进的货物、劳务等用于职工福利时,这些支出就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范畴。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企业购买了一批食品作为员工节日福利,并且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但按照规定,这批食品是用于员工福利的,其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这是因为员工福利是企业给予员工的一种非生产经营性质的支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联,所以不能用来抵扣销项税额。 所以,一般情况下,福利费对应的进项税额是需要转出的。企业应该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税务处理,避免因进项税额处理不当而引发税务风险,遭受税务机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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