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冷静期的收入是否算共同财产?

我和另一半正在经历离婚冷静期,这期间我自己工作有了一些收入。我不太清楚这些收入在法律上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毕竟我们处于离婚阶段了。想知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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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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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离婚冷静期的收入是否算共同财产,我们首先得了解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在我国,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指的是从结婚登记开始,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者一方死亡时结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新规定的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离婚冷静期。在这个期间,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依然是存续的,并没有解除。所以,原则上在离婚冷静期内夫妻一方的收入,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通常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的归属有书面的约定,比如约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在离婚冷静期内的收入就按照约定来处理,不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如果一方的收入来源具有特定的个人属性,例如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这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即使是在离婚冷静期内获得,也不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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