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末位淘汰制是否符合劳动法?

我所在的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说业绩排名最后就要被辞退。我担心自己万一排在最后会丢工作,想知道公司这种末位淘汰制的做法在法律上到底合不合法,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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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末位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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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制通常不符合劳动法。首先来解释一下末位淘汰制,它是指企业根据自身的业务目标和管理需求,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对员工进行考核,将排名靠后的员工予以淘汰的一种管理方式。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况。末位淘汰制中员工仅仅因为排名靠后被淘汰,并不符合这些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强调的是“不能胜任工作”,而不能简单地将排名末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因为在一个优秀的团队中,即便员工都能胜任工作,但也会有排名先后。 如果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当遇到用人单位不合理地以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时,员工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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