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间出卖是否需要承租人同意?
我把房子租出去了,在租赁期间我想把房子卖掉,不知道需不需要经过承租人同意,担心不经过同意会有法律问题,想问下从法律角度到底要不要承租人同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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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租赁期间出卖是否需要承租人同意这个问题时,我们要先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首先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这一原则保障了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能够稳定地使用租赁物。 其次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这意味着在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是法律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居住权益和合理预期而设立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出卖租赁物,不需要经过承租人同意,因为这并不会影响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即使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新的所有权人也必须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这表明,虽然出卖不需要承租人同意,但出租人有通知承租人的义务,以保障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如果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综上所述,在租赁期间出卖租赁物,不需要承租人同意,但要遵循“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并且要履行通知承租人的义务,保障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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