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n+1的赔偿从试用期算吗?
我在试用期被公司辞退了,公司说赔偿不算试用期这段时间。我不太清楚这个赔偿到底要不要算上试用期,想知道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具体该怎么计算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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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赔偿中的“n”是指经济补偿金,以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为计算依据,“1”是指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额外支付的1个月工资(代通知金)。辞退“n+1”的赔偿计算一般是不单独从试用期开始算,但试用期时间会被计入工作年限来计算“n”的部分。 具体来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例如,劳动者试用期2个月,转正后工作了4个月后被辞退,且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此时工作年限不满6个月,“n”为0.5个月工资,再加上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总共应支付1.5个月工资的赔偿。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试用期员工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n+1”赔偿。这是合法解除,用人单位只需要举证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比如员工不能完成试用期的工作任务目标等。如果用人单位是违法解除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例如没有正当理由就辞退试用期员工,此时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不是“n+1”赔偿。例如试用期1个月,违法解除时赔偿金就是1个月工资。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终止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员工可获得经济补偿,但也不是“n+1”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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